護膚品反而成了傷膚品 工商調解終獲賠2014/7/28 10:09:54 來源:中國江蘇網 閱讀數:
近日,家住南京市雨花臺區(qū)板橋街道的曹女士遇到了一件的煩心事:她6月20日在家附近的某化妝品店購買了一套化妝品,店家聲稱使用后可以緊致皮膚,可誰知回去使用一天后就出現臉部出現發(fā)熱紅腫現象。
曹女士非常害怕立即就去了醫(yī)院,經醫(yī)生診斷確認為皮膚過敏。兩天后康復的曹女士拿著醫(yī)院出具的診斷書,找到該店的負責人要求賠償,店方聲稱化妝品本身質量不存在任何問題,化妝品使用時存在個體差異,曹女士只不過是正常的過敏反應,并無大礙,不肯賠償。這讓曹女士十分氣憤,隨后向南京市雨花臺板橋工商所投訴。接到投訴后,工商人員立即找到店方,召集雙方進行調解。經過多次調解后,店方答應賠償消費者的醫(yī)藥費200元,同時退回其購貨款560元,曹女士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。 工商工作人員表示:根據新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八條“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對可能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,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,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(fā)生的方法!比缭谙M者購買化妝品等可能存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產品時,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注意事項的,導致消費者出現異常情況,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消費者在選購類似商品時,也應仔細向商家仔細詢問商品使用時的注意事項,以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,同時應當保存好購貨發(fā)票等證據,以利于在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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