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迫顧客支付高額服務費用或辦理會員卡,北京一美容美發(fā)公司多人獲刑2020-7-27 9:24:10 來源:瀟湘晨報 閱讀數(shù):
2020年7月24日上午,北京市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大興區(qū)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博深等8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宣判。大興區(qū)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案件詳情。  被告人梁博深等美容美發(fā)店敲詐勒索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梁博深系北京亞美薈美容美發(fā)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聘用被告人沈天琦、劉俊、孫博擔任經理,被告人李英志、高志鵬擔任理發(fā)師,被告人史佳敏、馬蕭蕭擔任美容師。 為牟取經濟利益,2019年4月至6月間,被告人梁博深等人事先預謀并分工,以免費進行頭皮檢測、低價發(fā)放體驗卡等手段為幌子,挑選顧客并刻意隱瞞服務收費標準,在顧客接受頭皮護理、拔罐、按摩等服務項目后,以接受了服務就需要繳納費用為由索取與合理費用相差懸殊的財物,顧客拒絕繳納的,采用多人圍困、長時間游說甚至言語威脅的方式,迫使顧客支付高額服務費用或辦理會員卡支持業(yè)績,顧客財物不夠的,強迫顧客從各種貸款平臺貸款或借錢支付。 被告人梁博深等共實施敲詐勒索行為12次,涉案金額107416元。  被告人梁博深作為糾集者,被告人沈天琦、劉俊、孫博作為骨干成員,被告人史佳敏、李英志、馬蕭蕭、高志鵬作為其他成員,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,多次實施強行索要高額費用的行為,為非作惡,欺壓百姓,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擾亂了美容美發(fā)行業(yè)的交易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 法院認為,被告人梁博深、沈天琦、劉俊、孫博、李英志、高志鵬、史佳敏、馬蕭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結伙敲詐勒索他人財物,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,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 據此,大興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,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,分別判處被告人梁博深有期徒刑八年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判處被告人沈天琦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;判處被告人劉俊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;判處被告人孫博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。其余四名被告人史佳敏、李英志、馬蕭蕭、高志鵬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,并處罰金。 瀟湘晨報記者周盾 【來源:瀟湘晨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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