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人潘競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巧美化妝品有限公司、原審第三人寧波藝想天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、浙江東陽行2020-12-8 9:23:9 來源: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閱讀數(shù):
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(2020)粵01民終22043號 寧波藝想天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: 本院受理上訴人潘競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巧美化妝品有限公司、原審第三人寧波藝想天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、浙江東陽行運星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,已經(jīng)審理終結(jié)。因你下落不明,無法送達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向你公告送達本院(2020)粵01民終22043號民事裁定書。裁定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裁定。本裁定為終審裁定。 自發(fā)出本公告之日起,經(jīng)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。 特此公告。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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